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读书评论:
  • Asahi
    05-18
    对大家的观点梳理还是蛮清晰系统的。内容也挺翔实
  • G.D.
    08-10
    研究韦伯的视野,却在本土主义论证上显得过于羸弱。
  • 曹家小胖Kimi
    10-30
    1.很喜欢看作者的求学经历和生活故事。2. 第四章是本书的精华,超越二元对立的思考方式尤其精彩。(1)用冰山与海水的关系,比喻“国法”与“情理”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融合(这是滋贺秀三的观点,林老师转引);(2)对“情理”的分析,展现出它对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圆融,十分精彩;(未完待续)
  • 緇素帖
    06-08
    作者用心,不过没有讲出要如何回应寺田对滋贺学说的修正。天朝审判可预测性高归高,然而至于相关代价如何,似乎还是日本学者讲得明白些吧。
  • Lee
    03-20
    林端先生认为,韦伯法律社会学首先是西方法律的发展史,西方法律始终朝着形式——理性的秩序发展,经历了天启法,传统法,自然法和推定法,制定法和实定法阶段。
  • 小强RUC
    04-22
    对韦伯关于中国法律的论述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非理性面向。
  • 小鸭软糖
    01-09
    林端对韦伯的二元对立方法论批判很精彩,但自身关于“中国法律的多值逻辑”论证稍显不足,尤其是神判这一部分的论述,林端把神判的地位抬到与正式审判与非正式调解相同的层面,但只引康豹“斩鸡头”、孔飞力“告阴状”两例,似乎没有说服力。
  • cal
    05-05
    能看得出作者在阐释上的良苦用心,不像一些掉书袋的著作。批判上还是稍显单薄,但还是很有方法意义上的启发性。中国古代社会实质不正当统治与形式治理既彼且此,这有虽别于西方社会的实质正当与形式治理,但愚以为中国古代社会仍旧没有逃脱了二元对立魔咒——形式治理始终是实质统治的婢女,是为了实质的形式而别于西方为了形式的形式,即本质上是实质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在不正当实质统治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实质——非理性),西方人则在正当的实质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形式——理性)。
  • Haru_D
    08-28
    少见的能讲清楚韦伯的研究,真的好可惜去世太早了
  • 竹樵
    10-17
    记录一下论点1.韦伯的形式·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的二分法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来换取理论的融洽,导致在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上出现了问题(lai junnan);2.中国法并非缺少控制,反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由此并非是非理性的(这里的案例样本可能有问题,如果作者参考的是龙筋凤髓校注的话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3.中国法是礼法调和的,因此不是不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