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修订译本)

读书评论:
  • 帕特里克
    12-29
    只可惜向我推荐本书的人已经彻底导向了另一边……
  • tecSnor
    01-17
    在宪法、国家学和公法领域的野心和建树自不必说,最让人佩服的是第六、十六章和整个第三部分对近代欧洲诸政治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和政治存在物(主权国家、代议机构、大众民主……)的历史考察。尤其是本书关于议会制及其演变的论述,要比单行本的《议会制的危机》更加完备。要说明基础规范为什么不自足,或作为一个规范系统的国民法治国为什么不能完整地构成“宪法”,或许与孤零零的“决断”口号相比,对宪政变迁中斗争与整合的历史解释(一定程度的还原论)才更令人信服。
  • 小苏
    02-03
    研二一年在导师的读书会上要读完。施密特真是天才,旁征博引,充满洞见。
  • 蓝道_RANDALL
    05-23
    公法的主要分支。说得很清楚。
  • soloye
    10-21
    有些片段和金句很有啟發,比如對君主立憲和立憲君主的區分。但總體上難以把握,水平還差得遠。
  • 十四划
    07-06
    关于法治国原则与基本权利:1.国家仿佛是一个受到严密监督的社会服务机构…除了规范和程序外,国家什么也不是。2.一个首尾一贯、完整自足的法治国力图压制政治的法律概念(意志而非理性),目的是要用“法律的主权”来取代一种具体存在着的主权。3.个人的自由领域原则上不受限制,而国家的干预权原则上是受限制的、可测度的、可监督的。4.基本权利的实在法意义在于,它们奠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5.个体的权利,即孤立个人的权利,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社会的要求。
  • 林北
    02-21
    理论野心极大的宪法理论著作
  • 免葱
    08-31
    一直觉得“对政治现实的精妙直觉”和“史料及思想史的详尽把握”是施米特最吸引我的地方。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大概是施米特依据“概念的社会学”,将法治国宪法论证为资产阶级在19世纪革命史中的特殊决断。这样一来,“决断高于商讨”的命题就不再单纯是施米特自己对伟大政治的理解问题,而是旧宪法面对工业化时代大众民主时的适用问题。虽然施米特对民主制和人民决断的论述依然相当虚无主义,但起码他的理论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形成我们反思自身政治现实的参照。
  • rick
    04-09
    为了写论文,看了第一部分施密特对宪法宪制的理解,对制宪权的阐述,这部分写的很清楚。
  • 嘿卟叭啦逗
    01-11
    从21年读到22年,这不是一本宪法律意义上的宪法学说,而是一部政治宪法的阐明之作,“悬而未决”的施米特以及同样状态下的魏玛德国都早已不再存在,这样一个社会或许不是他所希望看到的。
  • 放鹅少年
    10-13
    这是在读期间阅读效率最高的一次了,可能确实发现了什么样的内容是自己真正需要的。拖了这么久的“在读”状态,是该做个了断了。
  • 射虎秀尔
    05-07
    初读感觉对宪法的理解一会儿唯心一会儿唯物,是卢梭的忠实粉丝
  • DPceo
    06-28
    对各类学说百科全书式的论证,逻辑严密就如同理科生一般,比林来梵可读的多。
  • 胡不归
    12-27
    该书纵横捭阖,给人一种君临天下之感
  • 低端硬盘
    04-11
    施密特对宪法核心概念的解说及其展开都非常流畅,足以展现其深厚的功底。在施密特的论述中,宪法和宪法律的区分,为拓开宪法的讨论范畴,并联结法律与政治提供了极佳的视角。宪法作为共同体根本的政治决断,不同于通过法律技术写入宪法的宪法律(较难的修改程序),永远无法通过简单的修法程序进行修改,因为政治共同体先于宪法而存在,其存在为宪法提供可能,而非相反的“契约”,并且宪法之成立也不可能取消或替代共同体(参见中特法理论)。这种存在主义式的宪法观(Qui iudicabit)为宪法提供了所有可能性,但正如康德对公法之公共性的理解,施密特也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是仅存的法律保护作用之基准。(从而避免了某种先验的质料)在行文中,霍布斯、洛克、康德经常会成为理论展开的参照,尤其是康德,也可见康德理论的基准意义。
  • heros
    03-19
    老是把这本记成《宪政原理》。可能宪法核心就是那个东西,“宪法那么多条我咋能记住呢?!”,大家都识得的嘛。华莱士们叫违宪审查,我们叫合宪性审查。施密特那可是个人物,林来梵总是强调要警惕这位老哥,他说的不错。施密特开了一代新派,不知带了多少人的节奏。德棍们(不带贬义)应该要读一读这书,提高自己的姿势水平。
  • G.D.
    04-11
    写得出色,译得出色。施米特理论的核心概念并非直接铺陈,而是穿插在全书章节及部分需回溯到“政治的概念”及“政治的神学”之中。就宪法理论而言,其基础在第一、二章“绝对宪法-相对宪法“、”整体状态-具体状态”、“宪法-宪法律”之划分;第八章“制宪权”理论;第十七章第(4)、(5)节关于“同一性”的界定。读罢回想起国内国师门提起施米特时的言论,似乎以此便能为一切既有秩序辩护了,但斗胆问一句:可是读懂施米特对于宪法的法治国要素与政治要素二重结构的论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