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
读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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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秀木09-22有些点到为止的说法感觉不太够读。对法律的现实意义论述方面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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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o04-23“实用道德主义”、“第三领域”、“超级政党”、“行政体系内部的内包与政府和社会间的外包”很有启发性。期待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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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步04-20串起来了!---提到了party在治理体系中的问题,但可能是学科局限,仅到“是什么”、“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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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近,那么远05-15“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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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桥06-22非常微妙,不仅中国的正义体系本身是多元并存的(三大传统、正式与非正式、党与国),正义体系的核心理念是多元并存的(儒与法),而且对正义体系的研究立场也应该是多元并存的(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通用句式:XXX不在XXX或XXX中的任何一方,而在于二(多)元的并存、交搭与融合。总之,因为是论文集,本书的内容前后略有重复,主题稍显零散,但也提出了非常宽阔的命题与强有力的论证,留下足够多的启发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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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03-27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宪法性序言。社会主义国家体系,生气蓬勃的市场经济。感觉牛逼人物参考文献里面自己的占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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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05-07黄老写在大约十年前的一批论文结集。一方面显示出江湖时代知识分子对中国特殊道路的一些自信(那时是真自信啊),似乎在「探索」了那么多年之后真的找到了一条可与西方相提并论并行不悖甚至更加优异的道路。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归国知识分子「看透美国」、「冷眼向洋」的一片赤心来。所谓中国特色的「正义体系」,黄老着重强调了「调解」(主要是民事),认为「调解」在不过多占用社会资源(多么熟悉的词语!)的情况下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显示出一种融合古代法律传统、革命年代根据地传统和改革开放传统的积极面向,其灵活性与实事求是性与西方法律的僵硬、繁琐之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另外对这一「新型正义体系」强调人际关系和谐、通过超级政党维持秩序平衡的特点也多有肯定。#大人,时代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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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杆米兰04-02真正的扎根中国实践的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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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omnia03-16旧有理论的一个论文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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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术师03-30中国法学与法律史研究必读书目,全书内容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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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r.06-08我不理解,我不理解干嘛自设一个稻草人之后虚空打靶。——中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远不是韦伯式的,权利与道德本也不是分家的,干嘛要自己上去强拆了它,然后再站到高处去批判它呢?且来来回回几个例子,没注意到这都是与人伦深切连接的家庭法吗?而家庭法一共才几条?更何况,非形式主义的法治怎么搞?倒是说说啊?不要权利理论怎么搞嘛?再来一次引礼入律?我真心无法理解,作为法学立场,教义学是本家中的本家,抛弃教义学这是干嘛?作者畏畏缩缩,每次谈到可能的弊端就语焉不详,这是怎么才能搞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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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洋洋洋07-14融汇中西 博通古今!比非正规经济稍好“无论是西方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普世主义,还是反主流的后现代主义、文化主义、特殊主义,任何一方显然都不足以指导中国如今的探索。中国需要有自己来建设适合中国的认识和理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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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光11-27黄老的书确实不错,但总觉得差那么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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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03-17本是论文所需,但看了两篇论文后没停下来,就在图书馆借了这本书读完了。黄老师的这本书启发性是很大的。总体而言,他是想突破学术界一直以来的观点,即中西方间的二元对立,如法律方面的“形式与实体”、“西方移植与本土资源”,还有“传统与现代”的对立等等。黄老师借用布迪厄的实践逻辑和康德的实践理性,从事实出发,在档案与现实中寻找中国法律与社会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之处是具体的,可触的,并非是不可言说的。正如黄老师所说,我们现在需要的只是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将中国的特色实践之处阐释出来。法律的研究延续之前的思路,还是在用“实用道德理性”作为中国法律的特征,并论述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党、政府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国可以在实践中走出一条有特色的法治之路。唯一不足的就是,作为前后发表的论文集,前后内容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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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08-15黄宗智先生这本书回顾了他研究的心路历程,但更为重要的是,黄先生在中华法系式微,西方法学宰治中国法学的时代,提出一项新的观念:新型中国正义体系。这个观念试图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正式法律体系和非正式法律体系的结合。同时,黄先生从历史角度提出,中国法拥有四个三种历史传统:中国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西方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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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韶05-30黄老师近十年法史与法理学研究论文集。其贡献在于廓清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指明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背后的西方思想来源,倡导建立结合道德与法律、理论与实际的「中华法系」,以及具有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从学理上看,本书对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反思和对中国法律现代性的追寻正是国内所缺乏或是未有意识的工作。但是从法实务上看,如何避免西方形式主义和法教条主义的危害恐怕并非当务之急,法律条文的不完善、调解的滥用等等问题尚未解决,在这样的现实下,难以去想象一个可以达致平等、公正,又保留历史传统和道德温情的新型正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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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无益02-28黄宗智教授的最新力作,可以看到黄宗智教授近年来的学术转向与一贯的研究进路。区别于以往聚焦于社会经济史、法律史的领域,黄宗智教授在本书中更多的是关注中国现实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但同样显示出了法律史的研究视野。黄宗智教授没有使用“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含义更为广泛的“正义体系”。使用这个概念,就是提示我们理解中国的现实,除了形式的法律文本外,更要看到广泛存在于社会中的实用道德主义及第三领域,这些构成了理解中国正义体系的重要面相,这也是中西方的差异所在。最终黄宗智教授主张要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角度来审视中国自身的问题,西方的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足以概括中国的实际经验。可以说,本书从检讨中西方理论出发,落在中国社会现实的实践基础上,进而试图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体系理论与未来长远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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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gvci03-26推荐总序、第四、五章。总序是黄氏学术思想与历程的最新总结,在提要相关专著的同时,强调从中国的实践去理解中国的“悖论实际”。第四章从多角度分析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性,认为真正的科学研究法是,摆脱科学主义而适当结合归纳、合理猜测、演绎和道德抉择来认识真实的人间世界。第五章是作者对于中国法律的总看法,核心还是要在中西的二元对立中找寻超越之道。黄氏的法律观还是以社会法学(实质主义)为底色,不过他也认识到社会法学的不确定性,提出用中国道德来进行前瞻指导。但是,道德本身就很社会化,这样是否能就避免陷入“特定法”或“因人立法”的歧途,依旧值得怀疑。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过去与现实的方法十分可取,但他真能代替“形式主义法”的独立性去指导中国未来的法律建设吗。总之,一直以来都能从黄氏的研究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