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
读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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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登作郡05-07相比博士论文有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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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默06-03相较于一般的制度史研究,本书的长处有二:一是将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官建制的沿革放到一个体系性框架中来看待,以汉宋元明为切口,将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史划分三个阶段,总的来看汉与元明以后比较类似,宋代在一个高层政区中设置多个监司的做法是一种变态。二是对地方监察官的管理方式、权力边界与履职方式作条分缕析,进而明确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特质及其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总结来说监察制度越完善,与行政权越分明,皇权与中央集权制度也越强。最大的缺点是书名虽称“中国古代”,但真正给出较多细节研究的部分只有宋金,汉、明等其它断代都是蜻蜓点水。像魏晋南北朝,更是直接定性为“有监察而无体系”“处于散乱的状态”。但魏晋南北朝的地方监察体系基于独特的政治环境同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如能深入研究,想必能得出大不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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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娇莺恰恰恰08-16企业的合规和内审是什么关系?合规部门工作范围到底有多大?是否要包括人事考核权?和总部以及运营公司的关系如何平衡?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今人谈合规言必称美国、fcpa,殊不知这么一个时间和地域跨越极大的文明古国,什么坑没踩过,什么幺蛾子没见过…治理经验和方式早就尝试了个7788 ,看看参考文献那一溜监察相关的历史研究著作…扛着锄头继续挖宝藏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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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缪10-07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使职角度出发的制度史讨论,使职研究实在太挑战一般的制度史常识了,传统制度史是不太能理解得了使职流动化的目的和作用,尤其是其为何不该固定化。明代最为人所称道的监察巡历制度,就是接下来的督抚制度,就是学得这个见了鬼的宋制。叠床架屋,明后期的官制困境,有一部分的原因就是督抚制度固定化后,导致地方事权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其实余的博论也挺好的,不知道为啥没有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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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媛04-13名为《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 但重点仍是宋代 优点是纵向对比 视野开阔 结语写的也很精彩 虽然 高度评价了宋代实行监司并立 并且采用诸司互察法有效的预防了宋代地方行政权和监察权合一后的尾大不掉之势 可是 问题也接踵而至 那就是到南宋后 为了应对复杂的地方军政形势 不仅设立了宣抚使 制置使等大军区 同时 诸路也盛行诸司互兼的现象 总之 这一现象带来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在宋代监司运作上 由于使用的是“剪贴史学” 故显得“理性行政化”或表面化 有待深入…… 细节上 认为提点刑狱司始设置于景德三年 其实应该是太宗淳化二年 只是淳化四年被废黜 到真宗景德三年才复设 走马承受公事认为到徽宗崇宁年间 形成了一季一奏 实际上 神宗熙宁三年已形成了春秋两季季奏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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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10-31书名不如改为《古代监察相关史料摘抄》。每篇只要读篇末《小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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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吞童子08-01作者将汉宋元明诸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作比较,梳理了秦汉之后地方监察体制的变化。尤其对宋代监司的理解有独到之处,超越了前人研究。同时作者对以监察为例对权力本身的内涵、边界、使用方式等方面也做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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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去09-30监司并置分部的正面意义:保障监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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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之09-29理论体系很有启发性,作者对宋金制度论述颇详,但对元明则多为引用成果,尤其对明的监察制度颇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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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佳哇10-27标题虽然是“中国古代”,其实是以宋代为本位,兼以其他朝代作为参照对比,以佐证宋代在地方监察权上的成熟设计。以往的地方监察只是对高层官吏的点状监督,而从宋代开始形成一张严密的地方监察网络,以监察权制衡行政权的同时,又让监察权内部相制衡,避免其在地化与行政化。其实若和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相参照,成熟公务员制度下以退休高级干部领衔的巡回督导组制度,在我看来似乎是巡行制度的一种突破。不过监察权的强弱,其源泉似乎还是在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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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清03-22宋代的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司等对道、路的横向监察比之其他各朝想对较优,如汉之刺史地方行政化、晋唐之临时差遣、元之行省宣慰司与明之三司再次监察制度行政化,作者认为宋代之间监察方谓真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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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大抵都听过05-02应该改名叫“宋金(顺便提两句元明)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监察制度的研究往往流于细碎,倒不必厚责。我觉得,日后监察制度研究得从如何考核官员成绩入手,看看“讲纪律”和“讲政治”的平衡点在哪儿。其他制度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转圈子的,考证多少,关系其实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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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已注销]05-03此书名为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因而异于监察制度史,宋元明比重最大,汉次之,魏晋隋唐以及清更次之。这是题目的自然限制,却并不妨碍作者展现出他对监察制度史的通盘理解。但从作者的绪论来看,研究的起点,仍然是监察制度而非监察体系,从这个角度说,似应再有两个层次的监察制度研究以完善研究范畴:未成体系的监察、行政内部的监察。前者虽有第三章第二节二叙述魏晋至五代的临时遣使,但似乎仍可补充。后者并无专题,其涵盖范围亦难界定,其缘故大体是行政内部的监察权总是绝对隶属行政权,并与考课权等交叉。但是此处与第四章无疑可以交叉为用。作者对此研究最大的创意,则在于比较与联系。绪论已有揭示。不过似乎制度史的研究,往往解答了是什么,甚至是为什么,但是怎么样,则需要政治史研究加以观照。而历代对地方制度的延续性,似乎弱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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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心寡欲展三水06-10对理论的把握与驾驭很成熟,显示出体系构建的宏观视野,而这种理论视野正是落在实证研究与细节分析的“实处”,正增强了理论的说服力。关系、权力、与政治史的交互作用、运作动态等恰好是我最近十分关注的,而作者对这些范畴也基本上都关照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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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ósardour04-09忽略古帝王定期巡游、战国君主遣少数亲信监控。地方实用而较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早在秦代就已创建,至汉代可说是臻于成熟,学界内外,谈及地方监察,无不以汉代刺史制度为典型。然而,汉亡以后亦即刺史不再作为监察机构的一千八百年,涌现出的各种不那么典型的地方监察机构,是不是较之汉代刺史制度更为完善全备?秦汉以后的地方监察事务,是否构成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按照聚焦于断代、重点关注机构的惯有路径,即便有足够的细节,仍无以回答连续与否的问题。历代地方监察机构及事务显得琐碎、繁杂、职能不清晰,但是,在一般的监察史中,它们很易被中央监察所裹胁,在主要各别机构的细节剖析尚未足够清晰的情况下,“规律”已被不断地被阐发出来。尽管那些机构之间,或许并不存在明显的职能差异,仍不妨碍监察制度史往往被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