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
读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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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ersonYy03-18奥斯丁的理论很简单,这书也不是专门的著作,就是他老婆给他整理的演讲集。我还挺好奇为啥有人觉得难读。如果奥斯丁难读,那边沁,甚至往前的博丹的书还怎么读。这书几编讲的就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神法是什么,自然法是什么,人法是什么,主权者是什么。读起来完全没有障碍啊。奥斯丁和后面那些哈特、拉兹、夏皮罗啥的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不是自由主义者,他不相信法治,他的法律需要主权者。如果你认为法律和主权者没有关系,那可以引入施密特的非常状态,奥斯丁的理论讨论的是正常状态下的主权者,施密特的理论讨论的是非常状态下的主权者。两者并不矛盾,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主权者的决断是法律存在与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