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

民法物权
内容简介:

刘家安 祖籍山东省莒县, 1971 年 11 月生于福建省顺昌县。 在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 硕士、 博士学位, 1996 年留校任教, 现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民法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 1999 年至 2000 年曾赴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访问学习, 研修罗马法、 意大利民法, 通晓英语、 意大利语。 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债法、 罗马法等。 出版专著 《买卖的法律结构》 《物权法论》, 译著 《买卖契约———学说汇纂 (第 18 卷) 》, 参与民法、 商法、 罗马法等方面多部教材的写作。 获评 “北京市教学名师” (2021 年), 多次荣获 “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 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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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评论: 更多
  • 无明尽
    12-23
    咱法学逼好就好在学的东西都是体系化的,一套理论几种学说横行天下!历史逼就不行了,读一点史等于没读过史,学一点文等于没学过文,全然不堪用!相形之下,咱法科的性价比可谓是冠绝天下!
  • Xl
    04-13
    确实有不少的错别字和一些法条标注错误,比如第361页脚注的《日本民法的》显然应该是《日本民法典》;第357页的“1年后,甲向丙要求”应该是“乙向丙要求”;第352页脚注“《日本民法典》第192条”应该是“《日本民法典》第198条”;第350页的“因侵占人死亡而依法承继的继承人”按照作者的语境,似乎应该是“因侵夺人死亡”;第341页脚注2的“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应该是第959条”;第65页正文的“受让人将取得没有抵押物负担的抵押权”应该是“受让人将取得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不过瑕不掩瑜,扩充了很多内容,特别是物上之债和共有部分,也针对地役权作为物权法定缓和可能的口子进行了畅想(?)当然还有许多可讨论之处。不过感觉比前一版好很多,当たり前だろう(不是)。
  • 寂寞蒸发
    05-25
    拯救了一下我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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