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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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20但这种论述会引来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如何在这一框架中解释日本相对较早的工业化发展——尽管日本的制度并不完全是儒法国家式的,但其权威主义的、保有等级结构的现代化形式肯定与儒法国家有着血脉相承的相似性。和许多国家一样,日本的现代化并没有经历从私域理性到公域理性的转变,相反,则是通过国家主导的发展来实现的,这种发展带有等级化的特点,且通常是权威主义式的。这种发展模式的例子,19世纪末的德国是一个,继而有战后的,再就是现在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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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8为什么日本、菲律宾或者马六甲王朝,抑或列国交战绵延不断的印度支那就没能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500年之闻间发展出不同的社会组织与制度,就像欧洲的葡萄牙或英格兰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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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8相反,如果唐朝被迫要同时面对来自日本和朝鲜,还有越南,以及北方游牧民族的军事压力,或许中国可能会再度分裂,并且像罗马分裂成东罗马与西罗马那样,永远地分成南、北两个国家:北方被蛮族所统治,南方则仍在汉人王朝的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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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8最后,鼎新低估了帝制中国的伟大成就。这个由单一政权支配的国家在很久以前就以其巨大的社会发展领先于世界各国。当王朝稳定之时,社会井然有序,经济随之繁荣。人口增长,人民基本生活水平、农业产量,或许还有劳动生产效率也都得到了提高,出现了大量对外贸易活动,而中国的精英阶层也有许多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其中一些后来被欧洲人欣然采用。他们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文明体,被亚洲许多国家乃至北方的“蛮族”入侵者尊为霸主。最后,相较于欧洲人,中国人较少发动战争,较少屠戮土著居民,这也是先进文明的一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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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6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认为工业资本主义无所谓善恶好坏,我也不是说18世纪时的中国就比同时期的西欧更落后,抑或更先进。本章使用“成功”“失败”“发展”“成就”和“历史突破”等词语,并不意味着褒扬或贬抑。而且,倘若把“中国没能产生工业资本主义”改换成“中国有效遏制工业资本主义因素”有助于避免偏见的产生,我会欣然为之。接下来的分析仅试图阐明,在工业资本主义兴起与扩张之前,西欧与中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且它们的发展各有其独特的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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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2帝制儒学宣扬的是尊卑有序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以父为纲”的家庭关系。对统治者而言,这是一种极有吸引力的意识形态,因为在这一学说中,一国之君即是一家之长,这不仅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也使国家对社会的宰制成为理所当然之事。同时,这种学说也容易被社会精英所接受,这是因为:(1)儒家学说不仅强调的是君主对官员和其他被统治者的支配权,同样还强调官员(也就是精英)对其下级与平民百姓也拥有类似的支配权。(2)儒家学说虽然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宰制,但它同时也强调君主的个人品行对维系其统治的重要性。在儒家学说的构架下,君王从幼年时起,就要被儒家士大夫灌输儒家的学问和道德,并且,士大夫也有权指责君王在道德上的过失。(3)一旦儒家学说转变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那么,儒家学问与道德品行的高下就成为选拔政府官员愈发重要的衡量标准。有些西方学者曾将儒家化的官僚制度比作欧洲中世纪天主教神职人员的选拔制度。这种说法有些言过其实。不过,在另一方面,儒家化的官僚制度确实成了一项国家将社会精英吸收到政府中来的重要制度,提供了儒学得以在社会中占据并保持其主导性地位的组织基础,同时,也对君主的权力予以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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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12帝制儒学最终成为西汉王朝的国家意识形态,其中的原因显而易见。在儒家思想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被视作是父权家长制下家庭关系的扩展与延伸。相较于道家或黄老之学,统治者更青睐于帝制儒家学说,不仅因为它能够为国家的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还因为它强调的是等级化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在这一学说中,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是在另一方面,精英群体也能接受儒家学说作为国家意识形态,这是因为儒家学说在为国家权力赋予正当性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方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暴政出现的可能性。而且,按照儒家学说所定义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儒家士大夫在政治体系中占据着中心地位,而这一体系为社会中的知识精英打开了进人政府任职之门。在东周后期的全民战争时代,为了应对关乎生死存亡的战争,国家需要的是不受道德礼教制约的工具理性,因而,标榜德治仁政的儒家思想也就很难与高度工具理性的法家思想相争衡。但是,当军事冲突基本上成为历史,政权稳定性就日益依赖于官僚体制与其他社会精英的合作。当儒家思想成为国家和精英(尤其是已被吸纳进官僚体制中的)共同接受的意识形态时,合作就变得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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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08但对于士在言论上的自由,抑或社会地位的提升,我们都不应过分高估。不同于欧洲中世纪晚期的资产阶级,此时的士人群体在政治事务中既没有独立的权力基础,也无特定的利益诉求;他们只能作为各自君主所信任和器重的个人参与政治。因此,在全民战争时代,虽然对诸如李悝、商鞅、吴起、苏秦,张仪、李斯这样的士人而言,当作为其庇护人的国君能听取进谏时,他们就能享有巨大的权力与威望,但是,当他们的谏言在极大地拓展和增强了国家权力之后,这些官居高位的士人完全没有能力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被自己一手缔造的国家权力所反噬。而中国统一以后不久,士这个群体便失掉了大部分他们所曾享有的那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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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08我们必须将私学授业的目的和私学弟子的职业区分对待。对此,我们或许可以用现今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今天,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大学教授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国家培养政府官员,而且在中国的大学,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教学内容也不全都合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口味。但是,在中、美两国,人文、社科类的学生通常会在毕业后选择进入政府部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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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9-06在这里我更多的是强调诸侯国县制的差异,因为如果某一国家采用更为官僚化的管理结构,一般该国的政治都会相对稳定,且在战争中更易获得成功。而相应地,国家间战争的结果与国内政治的稳定又都有助于官僚政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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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8-31汉语不是一种字母文字。在字母书写系统中,如阿拉伯语、拉丁语或希腊语,其所使用的符号一般代表了特定的发音,从而书写能够与口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那些知道如何说这种语言的人,字母书写系统学起来相对简单。然而,在一个字母书写系统中,不同地区的发音差异越大,就越可能导致拼写上的分化,进而产生出不同的地方性书写系统以及迥异的思想文化传统。换言之,如果没有现代教育与交流网络对书写进行规范,字母书写系统容易使文化和身份认同走向分裂。相较于字母书写系统,基于汉字的汉语书写系统是较难学习的。但在另一方面,对大多数汉字而言,虽然不同地区人群在发音上有所不同,但字义却是一样。这就使操不同方言的人们在阅读同一文本时,可以有同样的理解,这一点在前现代的中国,极有利于人们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东周之后的中国历史表明,虽然帝制儒学为统一的精英文化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但为这种文化的传布与绵延提供基础性条件的却是表意性的汉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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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teforry2023-08-30同样重要的是,不像理想型的政治与意识形态行动者,理想型的经济行动者是通过以自我为中心的工具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但是,人类却习惯于按照某种价值观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那些在价值观上无法自圆其说的行为很难让行动者感到满意(或者至少不如预期的那样令其满意),并且这样的行为肯定会使其同伴与之逐渐疏远。私域利益驱动的经济行为由于在本质上是机会主义的,因而无法主动营造舆论环境而只能被动地对舆论做出反应。因而在传统社会中,私域利益驱动的经济活动无法抵挡来自价值观层面的指控。在这样的社会中,商人容易遭到人们的鄙薄,除非他们能拿出一套价值观层面的说辞来论证他们经济活动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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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逆为名2023-07-23在本书第一章中,我曾提出国家政权可以通过三种理想型手段获得其合法性:其一是许诺能把人们带人美好未来的意识形态;其二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政治程序(比如,定期竞选);其三则是国家对人们公共物品需求的满足②。我也指出,中国继承了从周代“天命观”中衍生出的强大的绩效合法性传统(第二章)。在今天的中国,绩效合法性意味着政府的统治主要是靠其经济业绩与道德表现来获得合法性的。在绩效合法性的压力下,政府必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付出更多努力,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中国国家的这一性质是中国经济腾飞以及近几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背后的关键因素③。不过,绩效合法性也让民众会对政府的政绩表现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政府要维持其绩效合法性,问题不算太大,因为它面对的只是有限的社会需求,维持政权才是其首要的目标。然而,在当今中国,因为政府许下了给人民带来更美好、更幸福生活的诺言,它就需要应对非常多的社会需求。虽然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在近些年有了很大改善,但对于这刚刚到来的相对富足的生活,人们很快便习以为常了,他们也因之对美好生活抱有越来越高的期待。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日益加居的社会不平等、族群冲突、官员腐败、大规模失业现象以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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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着熊猫上街2023-04-30理想型的意识形态竞争并不引发积累性发展。但是,它可以通过其他许多方式来塑造历史变迁。例如,因为意识形态竞争没有清晰的胜负标准,那么在一个充斥着意识形态竞争的社会中,工具理性就会受到压制。但是,由于意识形态是非强制性的,并且个人对某一意识形态的理解与其个体经验密切相关。因此,不仅那些有着不同社会/家庭背景、利益诉求或个性特征的个人可能会接受不同的意识形态,即便是那些信奉相同信仰的人对那种信仰也可能有着迥异的理解。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区,决定一种意识形态或一位思想家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往往不是该意识形态或思想家著作的品质,而是:(1)是否有来自强制性(如国家、军队)或半强制性的(如宗教组织、一流大学、主流媒体)社会行动者直接与间接的支持;(2)人们是否对重大历史事件拥有共同的经历和体验(比如,第二世界大战或苏联解体都会给当时的人们带来一种共同的经历和体验)。然而,那些经由重大历史事件而产生的社会共识终会烟消云散,而且它的小三总比其拥护者所预期的要快。这是因为:四种权力背后的行动者们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会利用这种社会共识达到不同的目的;也因为社会共识会产生重要的非预期后果;还因为后辈无法拥有那些产生了父辈们社会共识的生活经验。今天我们总认为不同观念之间的“自由”竞争(我指的是理想型意义上的自由,因为现实生活中意识形态竞争很少能摆脱其他力量的干涉)会使人们达成共识,并且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竞争也能催生出更好的观念。然而,这是一种经济学还原主义的思考方式。诚然,思想观念的自由竞争确实有利于多种观念的共存,并可以使一些人更深入、更清晰地思考问题,但它绝对不保证最好的观念能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以上所提出的这些意识形态权力的基本性质也应该是我们研究历史记忆的根本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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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着熊猫上街2023-04-30理想型的意识形态竞争如同蒙面人之间的辩论。这样的竞争不会激发一个社会的积累性发展,因为人类生产能力的增长不可能通过口头上的争论来实现。除了那些可以被明确证伪的观念,比如自然科学中的一些理论,人类所创造的大多数观念属于价值观领域、意识形态领域以及审美领域。正因为关于这类知识的论断无法被明确证伪,所以辩论也就难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因此,意识形态竞争没有清晰的胜负标准。就其理想型而言,这类竞争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必须听信和服从争论对手的信仰。而且,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总是以个体经验为其基础,而不同人的体验和经验又大相径庭,这就意味着意识形态力量在本质上时高度多元的。最后,意识形态可以用于论证社会行动者行为正当性。它因而具有一种可以赋予个体行为,乃至现存社会权力结构合法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