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最新书摘:
  • Strider1
    2024-05-24
    但是,毕竟人大代表是选举选出来的,党如何保证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就是所谓的“先锋队员”?他们能够理解这种同构性,并且与党一起运作这套特殊的机制吗?这就涉及复杂的选举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选举法的制度安排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这个问题需要另文探讨。
  • Strider1
    2024-05-24
    ‍‍如果说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当然这仅仅是就最原初的理论来说),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基于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党必然是先锋队的先锋队。人民代表大会所基于的代表观念,是被先锋队观念所改造过的代表观念。因此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这套国家机关组织和权力系统,实际上是党的组织和权力系统在国家领域的投射,“人民代表大会一人民”是按照“党一工人阶级”的结构构造出来的,也就是说,党的组织原则和权力关系与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权力关系具有同构性。
  • Strider1
    2024-05-24
    ‍‍领导原则与代表原则的结合,不是中国特色,苏维埃体制同样如此,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那么,这种政治形式的思想基础是什么?领导原则来源于先锋队的比喻,思想基础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辩证法,施米特是这样解释的:世界精神在其发展的所有阶段,只在少数头脑中展现自身。…总是有一支世界精神的先头部队、一个发展和自觉的顶端、一个先锋队,它有采取行动的法权,因为它拥有正确的知识和意识,它不是一个身位的上帝的拣选人,而是发展中的一个要素。这个先锋队丝毫不会逃避世界历史发展的内在性,而是充当一用一句粗俗的比喻说一即将来临的事变的接生婆。
  • Strider1
    2024-05-24
    ‍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宪法中的两条政治原则,姑且将其分别简单称为“领导原则”(党领导人民)与“代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暂且不论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先探讨一下,既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还要设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这个问题似乎不是很容易理解。党自我定位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把握着世界历史发展的方向,是自觉意识最高的群体,在物质(生产力)和文化两个方面都代表着发展方向;而人民代表大会必然容纳党和工人阶级之外的其他阶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这些阶层是落后的、需要被教化的阶层,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似乎意味着自觉意识最高的党要被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对于党来说,这难道不是个悖论吗?“七五宪法”的写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似乎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并且,在“八二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表达只在序言中予以明确,并没有写入正文,这又是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当前一种流行的解释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橡皮图章”,‘起到正当化的作用,党的决议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获得了正当性。‘这个看似有道理的解释实际上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仅仅是个两面不讨好的混淆术。问题的核心毋宁是,既然宪法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为什么党的决议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再次确认才具有正当性?党的先锋队性质难道不能保证党的决议有效吗?人民代表大会既然被视为橡皮图章,又如何能够提供正当性?党坚持领导而不代表,或许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初步解释:首先,党本身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先锋队,而阶级的区分又是无产阶级理论的核心,这使得党无法代表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等其他阶级或阶层,即便到了“三个代表”时代,党代表的也仅仅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的是“利益”而非“意志”,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而非“全体”人民一党的阶级性,...
  • Strider1
    2024-05-24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写法耐人寻味,特别是“八二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微妙之处党的领导没有写入宪法正文,特别是取消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领导,但又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从而利用宪法本身的形式结构特性,将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区别开来,但同时又统一起来。
  • Strider1
    2024-05-24
    ‍“八二宪法”最终选择“爱国统一战线”正是此种去政治化的最终体现。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形成一道屏障,使得各民主党派与人民代表之间不发生实质性联系,从而将政党政治挡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政党之间的意见分歧将在政治协商会议中解决,党的意志经过了政治协商会议的背书后,便能顺理成章地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之中。进而成为国家的意志。
  • Strider1
    2024-05-24
    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有些人主张将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职能写人宪法,胡乔木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政治协商”与政治协商会议同义反复,而“民主监督”对于政协无疑是正确的,但写进宪法就具有了法律性质,将造成政协、人大、国务院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
  • Strider1
    2024-05-24
    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本是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机制,如果完全抛弃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就要涉及如何安放各民主党派的问题。没有了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必然通过人大代表的选举而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中,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多党政治,因此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必须继续存在;而如果继续维持政治协商会议的宪法地位,哪怕只是作为咨议机构,也会涉及与人民代表大会争权的问题,从而有可能演化为事实上的两院制。
  • Strider1
    2024-05-24
    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有巨大争议,特别是罢工自由,支持者甚至引用列宁的话来为自己的主张张本:“列宁说过:‘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它的机关中还存在着各种官僚主义旧残余。’”但“八二宪法”最终还是取消了罢工自由,一种解释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不能自己罢自己的工”,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取消罢工自由是对波兰事件做出的反应”,但笔者以为,最直接的原因还是“文革”期间“罢工闹事”的深刻记忆。
  • Strider1
    2024-05-24
    事实上,“八二宪法”中诸多新增条款都是反思“文革”教训的结果,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主要是针对“文革”中的大批斗而言的;与之相对,很多条款没有被规定,同样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如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
  • Strider1
    2024-05-24
    ‍‍无论就正文而言,还是就修正案而言,“八二宪法”都是历史的叠加。当然,任何一部宪法都可谓是历史的产物,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世记”,但“八二宪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一段一以贯之的历史的自然的和连续的展开,而是充满诸多断裂与矛盾的历史的叠加。层层累积的历史意味着,“八二宪法”内部必然是多重的复合结构。
  • Strider1
    2024-05-23
    这个《决定》是毛泽东最终修改定稿的,很显然,毛泽东想辞去国家主席这个职务,但领袖的地位是不变的事实。这就带来一个更大的宪法问题。1959年,毛泽东卸任国家主席并选举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后,这个曾经为毛泽东量身定制的二元政体结构发生了宪法危机。毛泽东作为事实上的权威从宪法体制中抽身而出,而没有足够的个人权威的刘少奇却坐上了制度化的卡里斯玛之位,于是,事实上的与制度上的卡里斯玛的冲突在所难免。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有权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但是,毛泽东虽然“退居二线”,仍担任着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手握党权和军权,从而形成了“两个司令部”。原本宪法内部的二元体制,现在外化为毛泽东个人与整个官僚体制之间的二元关系。随着毛泽东和刘少奇关系的恶化,潜在的宪法危机爆发了。
  • Strider1
    2024-05-23
    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毛泽东在讲话中指出:“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 Strider1
    2024-05-23
    毛泽东通过最高国务会议为内政外交确定指导原则和基本安排,其他的权力分支负责具体的落实。这个设计在一定意义上预设了,其他权力分支的负责人在他所负责的领域内,是次一级的卡里斯玛担当者,不然无法保证最高国务会议的“意见”在其他权力分支中必然变为“决议”。这一二元政体结构确保了毛泽东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并超脱于体制之外,但是人大和国务院毕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各自有独立的职责权限、组织机构和运行体制,因此卡里斯玛与官僚体制的冲突在所难免。
  • Strider1
    2024-05-23
    最高国务会议是一种统合一切权力的会议机制,而它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实际影响力,又是以毛泽东超越体制之外的卡里斯玛人格和权威做担保的。毛泽东作为卡里斯玛担当者处在宪法之中,但又超乎宪法之外,这是毛泽东设计的国家主席制度的奥妙所在,而枢机正是最高国务会议。诚如韦伯所言:“卡里斯玛的担当者享有恭顺与权威,是基于一种被相信要由他自身来体现的使命;此种使命并非必然也并非总是具有革命性格,但至少在其作为卡里斯玛的形式下,是带有翻转一切价值序列、倾覆习俗、法律与传统的革命性格。”
  • Strider1
    2024-05-23
    最高国务会议的特殊性在于,它能够将不同的权力系统统合到一起,虽然这些组织和机构都有各自法定的会议和决策机制,但最高国务会议可以超越所有这些机制。虽然最高国务会议“议而不决”,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最高国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几乎不可能在其他会议上通不过。从上述统计也可以看出,很多人大的、政协的议程、决议和人事安排都是先经最高国务会议的讨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议而不决”的会议才能被称为“最高国务”。
  • Strider1
    2024-05-22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传统之一就是历史主义:宪法序言均以历史叙事起笔,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将主权者的决断建立在对历史的理性认知上;宪法本身的更迭也标识着每部宪法的时间属性:《共同纲领》具有临时性,“五四宪法”具有过渡性,“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具有阶段性,“八二宪法”则以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示着“遥遥有期”的时间属性。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宪法是阶段性产物,旨在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但作为阶段性产物的宪法却又总是有一个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种最终完满的状态。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力所在,其历史起点正是1949一1954年间的“三大文件”及其形成的不成文宪法传统。
  • Strider1
    2024-05-22
    之所以说“转化为”成文宪法,而非被成文宪法所取代,是因为《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原则融入到了“五四宪法”中,其结果是,“五四宪法”及以后的历部宪法同时兼具规范性和纲领性,不仅将已经取得的成就确认下来,还提出了未来的目标。
  • Strider1
    2024-05-22
    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央人民政府”不是今天狭义上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而是一个“军政合一”且“议行合一”的大政府,囊括了全部国家机构。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因此,1949年的《政府组织法》完全不是今天《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意义上的组织法,而必须在“宪法”的意义上来理解。考察《政府组织法》的具体规定,除了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涵盖了宪法的常规内容,特别是有关国体和政体的内容。从实质内容上看,《政府组织法》更应该称为“建国宪法”,经由《政府组织法》建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Strider1
    2024-05-01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传统之一是历史主义:宪法序言均以历史叙事起笔,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将主权者的决断建立在对历史的理性认知上;宪法本身的更迭也标识着每部宪法的时间属性:《共同纲领》的临时性、“五四宪法”的过渡性以及“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阶段性,而“八二宪法”则以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示着自己“遥遥有期”的时间属性。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主义传统意味着,宪法都是阶段性产物,旨在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但作为阶段性产物的宪法却又总是有一个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种完满恒定的状态。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