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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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抗狼2018-06-20我们得区分“概念”和“理念”。“概念”是各个单独的对象之共有要素的精神表象(mental representation)。每个“概念”都是部分的表象。它由恒定的类特征构成,“概念”所呈现的精神图像,藉着这恒定的特征而得到一致规定。故而,“法的概念”意味着人类意志的一种属性。它表示人类的一部分努力的恒常性质。它有别于其他形式的意志,既有别于道德意志和约定俗成的意志,也有别于专断意志。每个“概念”都在其个别表现形态中得到完全实现。每种特殊情形都会触及“概念”所包含的思想统一性。例如,每当我们遇到某个法律现象,我们就遇到了获得完全呈现的“法的概念”。上面所谈到的那种意义上的“理念”则截然不同。理念的问题在于,令某个特殊情形同可以想到的一切事态的总体达成和谐。于是,不仅“理念”本身不是特定经验的对象,而且所设想的情形也从来不能被完全化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务必对“理念”孜孜以求。古人有个比喻十分妥帖,即把“理念”比作“北极星”,水手紧紧盯着北极星,不是为了抵达北极星并在那里登陆,而是要根据它来掌舵航行,穿越朗朗晴空和如晦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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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抗狼2018-06-20在法和争议的事情上,康德没有一如既往地贯彻他在自然科学和伦理学方面的成果。他的阐释遵循着旧式自然法和理性法的路子。他没有引入批判哲学那具有生产性(productive)方法论观念,也没有提出由法律观念和法律判断的纯粹形式构成的体系,反倒立即致力于展示一些有着绝对效力的特定具体命题——提出关于货币和版权法的理论,说遗嘱有着根据自然法的“先天”效力,等等。他的后继者们基本上拘泥于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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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抗狼2018-06-26我们一旦追问“法律”所表达的固定概念,就会发现人们都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下使用“法律”这个词。首先,人们通常假定存在着一种抽象概念:这便涉及对形式性观念进行分析的问题,而全部的具体经验,正是仅仅根据那些形式性观念而得到有序整理。其次,存在着抽象观念在特殊努力中的适用。这就催生了实定法。而“实定”这个属性修饰词,意味着有限的意志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指定。因此,抽象的法概念作为人类一部分努力的不变特征,显然必定支撑着实定法。故而,我们致力于阐明这种先决性统理方法的本性之时,便有意识地集中考察那抽象的“法律意志”概念。考察“法概念”的那些人,大都没有这么做。他们在试着进行上述阐明的适合,仅仅描述依他们所见在历史经验中表现为“法律”的东西。…… 他们尤其寻求把一条法律的实效性纳入“法概念”之界定。然而,意愿的实效性是指,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中贯彻该意愿的可能性。这种实效性在每一种可进行抽象分析的意愿那里,都可能存在:既在伦理教义中,也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中,既在法定条文中,也在专断的暴力行为中。于是,假如我们希望表达某个“概念”的恒常特性,以便据此使之区别于同一种类的其他“概念”,那么我们就不得将它们共有的可能性,作为在本质上有决定性的要素引入概念界定。后者这种错误就我们的宗旨来说非同小可,因为“法概念”的类特征问题所考虑的其实是知识的批判,而意愿的实效性则牵涉心理学探讨。须知后一问题的要点不在于概念内容的客观性质,而在于把它同主观上收到这个客观预设概念之影响的特定人关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