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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呱叽2023-04-11Ⅱ,主权指的是国家与其领土范围内的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出于社会控制而存在的组织,国家确定着其所要执行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并且强制执行自已的方案这一权力是政治社会的关键原则,是普遍的、绝对的、不可分的、持续不断的。这种主权被构想为居于特定领土范围内之个体或由个体组成的团体之上的国家的最高地位。在此要点之下还要区分该词的几个含义:(a)主权指的是在特定政府或宪法秩序中不存在政府优势者或宪法优势者的权力。因而英国议会就拥有政府主权。(b)主权指的是作为根本组织的国家的权力,甚至居于普通政府之后。这种权力不是任何特定宪法组织的最高权力,而是确定这种宪法秩序应当是什么的权力。在美国这种组织就是制宪会议。(c)主权意味着在特定国家或社会中,其意志获得最终服从这样一种权力如果该组织没有完全组建为普通政府或特殊政府,当情况需要时,就会为自己创造手段以表达自己的最高意志。如果公共舆论的压力无法实现这一点,那么就会通过火与剑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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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人世间最大的灾难,在任何时候,总是那被称为哲学的东西。德迈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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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霍布斯看到了一个特殊的机关——权力的具有拥有者,但没有看到有机体。卢梭则视有机体为一个整体——一般的拥有者,但没有看到能够行使主权权力的机关。最终,人格的观念,无论是人民的人格还是部分人民的人格,充其量是一个完全不真实的虚构人物的人格。……这种人是个体集合之缩写,主权的拥有者不是一个真实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