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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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的雨2022-04-28盖日耳曼之法律思想,系注重团体关系,认为个人乃全体之一肢,个人之权利乃为全体之利益而存在。因而对于罗马之“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言之,日耳曼之法律思想,实属“超个人主义”的,两者恰成鲜明的对比。第十四五世纪以后,欧陆各国因继受罗马法之结果,致罗马法之势力大张,而日耳曼法除在英伦别树一帜(英、美法系)外,几一蹶不振。尤其十七八世纪,在政治上,个人主义极占优势,在经济上,资本主义正攀高峰,而罗马法之法律思想,恰与此种潮流相迎合,故能独步世界。但至十九世纪后半,极端的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弊端,陆续显现,于是日耳曼法之超个人主义思想,乃有兼被重用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