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论的前言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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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evatein2012-02-09虽然如此,麦迪逊式体系作为政治科学(而不是意识形态)显然是不恰当的。在上述回顾中,麦迪逊自己的思想在逻辑上和经验上的不足之处,似乎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他不能调和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方面,麦迪逊实质上接受的是这一思想,即共和国中所有成年公民都必须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包括决定政府政策总体方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多数规则就是“共和原则”。另一方面,麦迪逊希望建立一种政治体制,保障某些少数人的自由。他认为,一个在宪法上不受到限制的多数,可能不会无限地容忍少数人在地位、权力和财富上的优势。因此,多数人必须在宪法中受到限制。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前,麦迪逊主义是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的一种妥协。我认为,我已经阐明,妥协这个术语之明确与隐含的意义,不堪负担细致的分析。对该术语的两种意义抱以期望也许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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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evatein2012-02-09诸如“多数人暴政”和“宗派”这样的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再加上这些概念在麦迪逊式的思想中具有核心的重要意义,导致了一种相当似是而非的理论,其可解释性是在发生学上,而不是在逻辑上的。在发生学上,麦迪逊式意识形态曾为任何少数提供了一种方便的理性化借口,即出于对某个多数之可能的剥夺自由的恐俱,他们便要求政治体制提供否决这种政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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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evatein2012-02-09因此,麦迪逊式的论证风格对它提出的问题没有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答案。麦迪逊心目中显然有一种基本概念,亦即领袖之间相互控制的概念。但是,从若干方面来看,麦迪逊式的论点是不恰当的:一、麦迪逊式的论点并未证明,而且我认为它不可能用来证明,领袖之间的相互控制足以阻止暴政,并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分权的体制,就像美国宪法那样。二、麦迪逊式的论点要么夸大了宪法规定作为一种外部制约的重要意义,要么误解了制约行为或控制行为的概念中所隐含的心理现实。而且,无论从哪类不正确的前提推断出关于政治行为的观点或非暴政民主的必要条件,都是荒谬的。三、麦迪逊式的论点夸大了其他特定的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特殊制约,在阻止暴政上的重要性;它低估了存在于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些社会制衡,官员之间在政府层次上的制约事实上是否会产生阻止暴政的作用,这是令人生疑的;如果有了这些社会制衡,像在美国运作的所有麦迪逊体系中的政府层次的制约,对于阻止暴政是否都必需,这一点也是令人生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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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儒Daniel2019-06-09让我们假设有三种不同的选择,x,y和z,公民全体被划分为如下的三个同等的群体:A组偏好为:x优于y,y优于z,x优于z,B组偏好为:y优于z,z优于x,y优于x,C组偏好为:z优于x,x优于y,z优于x,优于A组和B组的偏好都是y优于z,优于他们组成了公民的三分之二,y或许会被认为应该成为最后选定的一个选择。然而,A组和C组的偏好都是x优于y,因此,x或许会被认为应该成为最后选定的一个选择。但是,B组和C组的偏好却都是z优于x。因此,每一个选择都为一个群体组合所偏好;然而在每一种情况,另一个群体组合则偏好另一个选择。这里,同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相容的解决办法,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因为阿罗在上引书(按:指《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假定“集体选择的传递性”是理性的社会行动的一种标准,所以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任何民主政治的理论之下,传递性的要求在许许多多的集体性选择类型中是非理性的。在用数学对不平等进行分析时,我们用“传递性”表示这个意思:如果某个个人的偏好为x优于y和y优于z,那么他也必须认为x优于z——如果他要采取理性的行动的话。但是无论个人选择的情况是什么——即使这里提出的要求有点倾向性——它显然会在一个要求集体选择具有传递性的民主制度中,导致非理性的结果。例如,在101个人当中,假设:1个人的偏好是x优于y,y优于z,50个人的偏好是z优于x,x优于y,50个人的偏好是y优于z,z优于x,那么,51个人偏好x优于y,51个人偏好y优于z。如果我们假设集体选择具有传递性那么结果就会是:一个至少有51人的多数也会认为x优于z。但事实上,有100个人认为z优于x。传递性要求会产生异常的结果,即单独的一个行为古怪的人,其偏好会被转换为公共政策,尽管事实上100个人偏好相反的政策。阿罗阐明,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不同备选方案,那么任何保证决策中之传递性的制定社会决策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