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历史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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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泽风川2023-03-18枭首即将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的刑罚。枭首其名源自“枭”这种鸟的死亡方式。《说文解字》说枭是一种不孝之鸟,母枭为幼枭觅食,但待母枭精疲力竭无法喂养幼枭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母枭无力躲避,只能用嘴咬住树枝,任幼枭啄食。母枭之肉被啄食干净之后,树枝上也就只剩母枭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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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泽风川2023-03-18在汉文帝之前,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终身服役的刑徒,与其说他们是刑徒不如说是国家的奴隶,而汉文帝却在废肉刑的同时,宣布刑徒“有年而免”,从此,刑罚向文明迈了一大步。《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十三年,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按照文帝的指示,对刑制作出重大改革:“…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春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春岁数以免。”被判完城旦春的刑徒,服本刑三年后,转服鬼薪白桑刑一年,再服隶臣妾刑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五年:鬼薪白粲,服本刑三年后,转服隶臣妾刑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四年;隶臣妾,服本刑二年后,转服司寇刑(男女同名)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三年;作如司寇(男女同名,实际使用时简称司寇),服本刑二年后,释放。从此,“隶臣妾”“城且”等删徒已然从秦时的实际奴隶身份真正变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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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泽风川2023-03-18所刺之字必须依照律条的规定,官员不得任意刺字。当时有个笑话,说是有个叫陈东的在苏州做官时,曾命属下对一名处以充军发配的犯人进行墨刑,刺上“特刺配”三字。幕僚见后说:“凡刺‘特’字的犯人,罪行远远重于此犯,‘特’字的使用权在朝廷,我们小小苏州府使不得呐!”陈东随即纠正,命属下改“特刺”为“准条”(即依据律令条文),重新刺刻。后来,有人向朝廷推荐陈东的才干时,朝廷某官问道:“莫非是在人脸上起草稿的那个陈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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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2022-03-29手段代表着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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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我们始终应该铭记黑格尔的黑色警示一历史给人类提供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但愿从刑罚的历史中,我们能够洞悉人类的经验与教训,刑罚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路程不会有大的翻转。这是一本十多年前编写的法律科普读物,为了向大家讲授刑罚的历史。历史是过去发生的故事,但所有的故事依然在向今天的人们说话。有人认为,历史没有规律,因为过去的事情不可能重演。在历史中,充满着偶然事件,复杂的人类行为既不能再现,也不能故意创造。因此,在历史中概括不出普遍命题,发现不了历史规律,从而也不能根据以往预测未来。但是这种历史相对主义的断言在逻辑上并不能自治。如果从历史中无法概括出规律,那么又如何概括出历史充满偶然没有规律的规律呢?人类的经验当然存在局限,每天我们都会面对许多偶发事件但是从每日不同的经验中,我们依然可以对未来进行一定的预测从这本介绍中国刑罚历史的小书,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刑罚从野蛮到人道的变迁,这种规律并非中国独有,在其他国家的刑罚历史中,这一规律也清晰可见。当然,历史相对主义的警惕也并非毫无意义。历史上许多自诩掌握历史发展规律的人总有通神之感,喜欢以自己发现的规律来强加于人,所有企图在尘世建立天堂的人都有这种通神的错觉因此,对历史规律的怀疑是必要的,但怀疑如果导向彻底的虚无主义,那就有可能适得其反,《一九八四》反而会成为可能。“谁控制了过去,就控制了未来;谁控制了现在,就控制了过去”,如果历史没有规律,那它就真的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因此,虽然在刑罚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刑罚从野蛮向人道变迁的规律,但是我们依然要承认理性的局限,不要得出刑罚可以达致人道的极限。野蛮的刑罚并非毫无意义,它毕竟告诉我们刑罚是要给人带来痛苦,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如果人道主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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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围绕赎刑,历代褒贬不一。肯定者认为赎刑好处多多。其一,刑乃宽恤之政,符合儒家“明德慎罚”之说。元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对赎刑之制持肯定态度,他认为赎刑“哀矜侧之意”,一贯偏好重刑主义的明太祖朱元璋在晚年也把赎刑看为德政,认为:“善为国者,惟以生道树德,不以刑考立威。”其二,刑可以防止犯罪。赅刑可以利用人的欲利之心而防止犯罪。《吕刑》说赎刑“罚惩非死,人极于病”,虽不执行应罚之刑,但强制交纳财物,也可让人感到惩罚之痛,抑制犯罪。马端临也认为:“盖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其三,赎刑可解决国家财力之匮乏。司马迁就对管仲“使以甲兵”的制度大加赞赏,认为他“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反对者针锋相对,他们认为赎刑弊端太多。其一,赎刑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相背。西汉宣帝时,京兆尹张以讨伐羌兵,军费不足,建议入谷赎罪之制。结果遭到诸多大臣的反对,其中最著名的是萧望之的观点,他认为:“民函阴阳之气,有好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而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于义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其二,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其三,赎刑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犯罪者为了筹集赎刑费用,可能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所谓“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以得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成。一人得生,十人以丧…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在笔者看来,赎刑制度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刑罚异常残酷的古代社会,赎刑的宽恤功能功不可没,它毕竟对刑罚的严苛有所缓和,为肉刑转变为自由刑提供了平台,体现了刑罚从野蛮向文明的进化规律。其次,赎刑造成的贫富异刑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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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综观死刑的发展历程,三大趋势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一,死刑执行从多元化向一元化迈进。从结果角度来说,死刑的后果是唯一的,人的生命只能被剥夺次,但是为了将死刑的威慑作用发挥到极致,历代统治者无不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大做文章。死刑执行经历了多元化到一元化的转变,其间的过程无限曲折漫长。其二,从法外施刑到法内用刑。在中国古代,虽然自北魏以来,死刑之常刑只有斩、绞,只是到了宋朝才增加凌退,但是实际上,除了这些法定常刑外,还有大量的法外用刑,其残忍度较之常刑更甚。然而,自郑子产铸刑书以来,人类都试图将刑罚权这种最可怕的权力用规范形式予以约東,因此也就有了刑法。虽然这一过程不乏波折,但总体趋势是明确的,那就是不断用法律手段约東无限扩张的刑罚权。历朝历代,有关刑名的法律规定无不是朝着这一方向努力,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这一努力也就不可避免归于失败。以至在封建社会后期,法外之刑竟然有了专门的名称,叫作“闰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皇权从来高高在上,帝王们拥有无限的权力…其三,从死刑滥用到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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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启蒙思想强调人权,反对酷刑,反对罪刑擅断思想的渗透,封建五刑制度开始动摇,于是迎来刑罚历史上次伟大的改革,一次真正的跃进一一清末刑法改制。这次改革废除了刺配刑、宫刑等旧五刑中残余的肉刑,也废除了新五刑中的答刑、杖刑等摧残身体的实质肉刑,同时还废除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极大地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建立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死(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等五种刑名组成的新的刑罚体系,封建新五刑被以自由刑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体系所替代。这是中国刑罚史上又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刑罚体系近代化初且维形,肉刑也就真正走向了灭亡。与以往不同的是,清末的废肉刑之举并不单纯考虑刑罚目的,还对刑罚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了思考,人们开始认识到:“手段代表着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马丁・路德金语)正是因为肉刑本身的残性,违反了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这种惩罚犯罪手段是不正义的,无论它能够实现何种目的,也应当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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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有关肉刑存废的争论在汉末魏晋时期达到了顶峰,当时的朝廷重臣名将均参与讨论,魏明帝太和年间的那场讨论,参与者竟多达百人,就像今天的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律专题讨论会。肉刑存废争论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其一,刑罚的目的。主张恢复肉刑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惩罚与威吓,用今天的术语来说,也就是通过肉刑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对他人进行威吓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其代表人物是崔寔、陈群、钟鹞、曹洪、王导、李胜等人。他们的主要依据是:汉文帝废肉刑“内实杀人”,且死刑的功效远远不如肉刑。如陈群除了重申其父陈纪之论以为废除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还强调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以为“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毛发,非其理也”。曹洪的观点则明显地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他认为,“以肉刑代其死,则亦足以惩示凶人,而刑者犹坐役,能有所为,又不绝其生育之道,而终身残毁…不见者多也”。反对恢复肉刑之人则大力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主张以仁德为宗旨对罪犯实行感化。其代表人物有王充、荀悦、王朗、孔融、曹羲、曹彦、桓等人。他们主要基于儒家的“仁学”思想,认为肉刑残酷无道,对犯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极深,不可恢复的刑罚断人生路,让人无法改恶从善。如孔融指出:“古政古者敦,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纣斫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別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体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革其政者也。”通过对肉刑历史的阐述,孔融坚决反对恢复肉刑,认为肉刑无道,不仅不能阻止坏人为恶,反而会堵塞人从善之路,让罪犯反复犯罪。其二,生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这是肉刑存废之争的焦点。文帝废肉刑后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刑罚体系失衡,造成刑罚畸重畸轻,因此才有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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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然而表象并非实质,透过表象,我们应该窥见更深的本质。刑罚当然不是谁创造的,所谓吕侯作刑,只是古人的一种攀附之说,即使史上存有其事,吕侯也不过是将以前的经验总结提炼。1刑罚是一种自生自发的东西,它和道德、宗教、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整个秩序,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哈耶克语),刑罚是一种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它渐渐满足了战争的需要,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符合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的秩序,最后逐渐为统治阶层总结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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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6当然,历史相对主义的警惕也并非毫无意义。历史上许多自诩掌握历史发展规律的人总有通神之感,喜欢以自己发现的规律来强加于人所有企图在尘世建立天堂的人都有这种通神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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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5颜杲卿(书法家颜真卿之兄)兵败,为安禄山所抓,也是被割肉节解,零割而死,“大骂,受別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这种残忍的刑罚与凌迟已非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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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4清雍正年间,因为年羮尧案,其秘书汪景褀也被连,汪景褀曾著《西征随笔》,在“历代年号论”中谈到明英宗年号“正统”,却有土木堡被俘之狼狈,明武宗年号“正德”,却以玩世不恭,不理朝政而声名狼藉、元顺帝年号“至正”,却被朱元璋推翻。这自然让多疑成性的雍正皇帝想到了自己的年号,于是在汪氏手稿上亲笔朱批:“悖谬狂乱,至于此极!”汪景褀被斩首枭示,人头被悬挂在北京菜市口的闹市区,这一挂就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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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1秦朝是使用徒刑最多的朝代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曾使用“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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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0“……闻堂上答一囚,而咴呼痛之声,则女子也,诸又趋往观之,拉余俱去。余危坐不起,咸笑日:“有是哉,子之迂也!”后来发现女犯并未“去衣受杖”,而是打嘴巴,看客无奈,只能悻悻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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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0与钟繇同时代的王朗则针锋相对,认为应该把劳役刑作为生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减少死刑的适用。王朗认为钟繇的观点,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流传,以为魏国刑罚残酷,“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怕“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远来人也”,影响其“国际声誉”,妨碍吴蜀民众弃暗投明。因此,王朗主张:“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死之髡、刖。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内有以生易死不皆之恩,外无以刖易鈦骇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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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0“以肉刑代其死,则亦足以惩示凶人,而刑者犹坐役,能有所为,又不绝其生育之道,而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以使未犯者肃,以彰示将来,乃过于杀人。杀人非不重也,然辜之三日,行埋弃之,不知者众,不见者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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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0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官刑者,用髡刑代替,对应受宫刑的贵族或公族给予优待,用剃去头发和胡须的方式来象征性的执行宫刑。因为男子受了宫刑以后,引起生理的变化,不再生胡须,因此剃去发须也就有了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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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2020-12-15那种忽视公义,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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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2021-07-02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在笔者看来,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合适。那种忽视公义,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但是,我们必须限制死刑,而不能用死刑。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限制。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免邪恶的泛滥。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从这个角度而言,死刑仍然应当保留,但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