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
内容简介: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是研究从宋代至民国近千年间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专著。全书共九个部分:导言;第一章,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第二章,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第三章,寡妇与民国初期的宗祧继承;第四章,民国民法中的财产继承;第五章,民国民法中寡妇的继承权;第六章,民国民法中女儿的继承权;第七章,帝制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结论。一般认为中国的财产继承是与妇女无关的,但在男子缺席的场合,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一直被忽视的问题。《中国的妇女与财产》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的妇女史研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白凯(Kathryn Bernhardt),198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博士,现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并与黄宗智共任《近代中国》(Moden China)学刊主编。研究领域为明清以来社会经济史,法律史以及妇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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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岚大爷本人。
    11-11
    说到近千年来的女性财产权问题,还真不能不看这本。宋代的女性继承权问题理起来特别容易乱,这本说的很清楚了。而从中世过渡到近世中国,妇女权利明显是受到了社会环境和法律变化的影响,清代到民初到民法实施,寡妇,女儿,妾三种女性角色通过分家和承祧得到的继承权利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女性反而因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丧失了更多的权利。死前赠与,遗产继承都令女性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可见立法的好意未必能达到实际的效用。
  • 黄丝蚁
    04-10
    作为女性,要先给白凯教授鞠个躬。Jerome介绍这本书给我的时候,我差点吓到,960~1949,将近千年啊!作者从材料引用和论证逻辑上都无可挑剔,非常扎实。本书分析了帝制、民初到南京政府时期,女儿、寡妇和妾这三类女性财产权的变化。分家和承祧是帝制时期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随着男女平等和个人财产权在民法典和司法得到落实,女性并没有因为男女平等的落实而得到更多权利。分家穿上“死前赠与”的合法外衣,往往剥夺女性继承财产的权利;承祧则演变为遗产继承,而剥夺了寡妇和寡妾的择嗣权、为未成年卑幼保管财产的权利等;离开夫家的寡媳和寡妾甚至无法获得抚养。一定要扣不足,那可能是民初和南京政府两段时间的案例仅仅来自北京的材料,稍显单薄。付海晏的书以鄂东地区的案例对此做了补充。
  • 这么近,那么远
    11-20
    按需。“本书是研究从宋代至民国近千年间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专著。全书共九个部分:导言;第一章,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第二章,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第三章,寡妇与民国初期的宗祧继承;第四章,民国民法中的财产继承;第五章,民国民法中寡妇的继承权;第六章,民国民法中女儿的继承权;第七章,帝制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结论。一般认为中国的财产继承是与妇女无关的,但在男子缺席的场合,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一直被忽视的问题。本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的妇女史研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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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猫有猫病
    2023-04-19
    《大清律例》通过增加一个允许兼祧的例子为选择嗣子提供了更大的余地。一个独子因此可以同时继承自己的父亲和一个或几个叔伯(《大清律例》:078-05),在此以前,兼桃虽是民间常见的做法,却受到严格禁止,因为它违反了丧祭的礼仪:即一个人不能同时对两对父母尽责尽孝。然而在1775年,面对日益增多的更为反常的继承案例(同辈继承,异姓继承等),国家容忍和开放了兼祧。为了解决礼仪上的问题,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嗣子同时继承长房和次房,他必须为长房父母服丧三年,为次房服丧一年。如果一个嗣子继承次房两兄弟,他要为生父母服丧三年,为继父母服丧一年(《钦定礼部则例》1845,59:6b-7b)。当然,兼桃者对两房的财产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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