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 书名: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 作者: 哈耶克
- 格式:PDF
- 时间:2024-06-26
- 评分:9.1
- ISBN:9787500062608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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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dine11-12读完这个,想到邓正来先生。似是有周年了,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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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05-20我国最高法在2008年的时候提出了这样一个口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法制”。从表面看看似没有哪里不对,非常政治正确。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叫“为大局服务”?大多数人认为这个人该剐了就必须把这个人马上凌迟?还有,根据我国地广人多的国情“大多数”又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反过来看,这个概念后面牵扯的核心词汇是“国家”,而国家是什么,政治术语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么解释好像通了,麻痹的,我真是个人才,跟黄二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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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01-08正面的论述在理论上似乎是成立,但非常可疑的一点是,纯粹的“自生自发”的法律是否真的存在。哈耶克以英国普通法作为“自生自发”的法律的例子,但问题是,哈耶克所想象的英国普通法历史本身是一个“神话”,而不是真实发生的历史。真实的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组织”和“自生自发的秩序”两种因素彻底搅作一团。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理想型和历史上所有真实的法律史都不匹配,那这种理想型的理论意义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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