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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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dannar
    04-20
    考虑到1948年的实际情况,我对作者不能再有更多要求了。由于博客微博等模糊公私言论边界的新式媒介不断涌现,公言论和私言论的概念确实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运用,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些小册子(比如1949年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那个虚拟案例)能够以一种可参与的论证方式刺激美国大众去思考自己在法制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促进社会向自治这一理想状态前进。而在一个法学力量薄弱的国家,法典则常常是蒙尘的。有人把法律视为强权的私有工具,有人则把法律视为才智和理性的证明,这种对抗如何能结出芳香的智慧之果?
  • 老板同事在天堂
    10-16
    霍姆斯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具有技术上的操作性,但这样带来的后果便是模糊第一修正案与第五修正案的边界,将“言论自由”矮化。同样霍姆斯的“言论市场”理论背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导致了道德模糊化与个人原子化,丧失了宪法作为基本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沦为丛林法则的残酷竞争。米克尔约翰认为自由可以分为不可限制的自由与可以限制的自由,第五修正案调整的是私言论管制,而第一修正案调整是公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并不保障“说话的自由”,而是保障我们藉此进行“统治”的思想和交流活动的自由,关注的不是一种私人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一种政治责任,其背后意蕴是公民自治政府下个人与政府的双重控制。但值得怀疑的是,此种论证着眼仍然停留于政治领域,以实用为正当性辩护,而诸如色情言论 ,又该何种证成?
  • J
    07-04
    解开了,我之前的很多困惑。于是乎,与《言论自由的反讽》相抬杠了,但抬得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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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南亚匿名书包
    2017-11-14
    ……我们的公民自由权利基本上不是一个单一的体系。它们分属于两个种类;尽管在宪法地位上具有根本的不同,它们却往往被人们混为一谈。(P1)
  • 东南亚匿名书包
    2017-11-14
    我们必须表明,在何种意义上,一个自由的人,一个自由的社会,的确是在实践着自治的原则。那么,一个实行自治的政治制度与一个不经人们同意就统治他们的政治制度之间,有何区别?如果我们不能厘清此间的区别,关于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自由的讨论都是空洞的、无益的。(P4)
  • 东南亚匿名书包
    2017-11-14
    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控制的自由。它意味着自我控制。(P6)如果实行统治的那个“自我”不能够也没有决心实施它的意志的话,自治就是空话。(P7)政府本身必须限制政府,必须决定它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它必须保证,它的那些使人自由的措施不会使人被奴役。(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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