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

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
内容简介:

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中国的法律,以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因此在判决中会加入道德因素,多了许多人情因素。中国法律的现在和将来既不在于传统调解也不在于西方法律的任何一方,甚至既不在于实用道德主义也不在于形式主义,而在于,并且是应该在于,两者的长期并存、拉锯和相互渗透。

中国法律体制在近百年的变迁中所展示的是一个综合中西的大框架,既可以容纳西方现代法律的优点,也可以维持中国古代传统以及现代革命传统的优点,借以建立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


黄宗智,1940 年生,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1991 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Above Scale),2004 年荣休。先后担任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 年),Modern China (1975年至今)创刊编辑,《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至今)与国际版Rural China (2010年至今) 创刊编辑。现为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三卷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英文版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英文版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以及即将出版的第四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法律史的三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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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rgvci
    03-26
    推荐总序、第四、五章。总序是黄氏学术思想与历程的最新总结,在提要相关专著的同时,强调从中国的实践去理解中国的“悖论实际”。第四章从多角度分析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的不同性,认为真正的科学研究法是,摆脱科学主义而适当结合归纳、合理猜测、演绎和道德抉择来认识真实的人间世界。第五章是作者对于中国法律的总看法,核心还是要在中西的二元对立中找寻超越之道。黄氏的法律观还是以社会法学(实质主义)为底色,不过他也认识到社会法学的不确定性,提出用中国道德来进行前瞻指导。但是,道德本身就很社会化,这样是否能就避免陷入“特定法”或“因人立法”的歧途,依旧值得怀疑。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过去与现实的方法十分可取,但他真能代替“形式主义法”的独立性去指导中国未来的法律建设吗。总之,一直以来都能从黄氏的研究中获益。
  • 柳无益
    02-28
    黄宗智教授的最新力作,可以看到黄宗智教授近年来的学术转向与一贯的研究进路。区别于以往聚焦于社会经济史、法律史的领域,黄宗智教授在本书中更多的是关注中国现实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但同样显示出了法律史的研究视野。黄宗智教授没有使用“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含义更为广泛的“正义体系”。使用这个概念,就是提示我们理解中国的现实,除了形式的法律文本外,更要看到广泛存在于社会中的实用道德主义及第三领域,这些构成了理解中国正义体系的重要面相,这也是中西方的差异所在。最终黄宗智教授主张要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角度来审视中国自身的问题,西方的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足以概括中国的实际经验。可以说,本书从检讨中西方理论出发,落在中国社会现实的实践基础上,进而试图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体系理论与未来长远的发展道路。
  • 戚韶
    05-30
    黄老师近十年法史与法理学研究论文集。其贡献在于廓清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指明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背后的西方思想来源,倡导建立结合道德与法律、理论与实际的「中华法系」,以及具有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从学理上看,本书对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反思和对中国法律现代性的追寻正是国内所缺乏或是未有意识的工作。但是从法实务上看,如何避免西方形式主义和法教条主义的危害恐怕并非当务之急,法律条文的不完善、调解的滥用等等问题尚未解决,在这样的现实下,难以去想象一个可以达致平等、公正,又保留历史传统和道德温情的新型正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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