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 书名: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 作者: 翟志勇
- 格式:PDF
- 时间:2024-06-25
- 评分:8.4
- ISBN:9787510878947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的核心问题意识是,现代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宪法如何在中国落地生根?新中国宪法史一路磕磕绊绊,终于在以“八二宪法”为开端的改革宪法阶段稳固下来,“八二宪法”是否仍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时代的大变革?
★重新梳理看似“失败的遗产”的中国宪法史,藉此透视现代中国的建构路径,理解“宪法何以中国”。
★以历史主义的视野和方法,内在地描述中国宪法的动态演进过程,但并未被浪漫主义的民族文化诉求诱惑,而是转向以历史为公器的普遍主义反思。
★不仅关注中国宪制的发生学,也关注世界法权秩序的重建,思考中华民族成为世界历史民族的使命。
比起美国稳步演进的宪法史,中国几经更迭的宪法史,看似是一笔“失败的遗产”。但问题是,人们是否可以抛开历史而理解现在?是否可以凭空制造出理想的宪制?所谓“失败的遗产”难道不是妄想凭空制造出“美丽新世界”的产物吗?抛开这笔“遗产”,人们是否有可能理解新中国宪制的本质以及构想未来宪制的可能方案?
中国宪制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看似截然的断裂,实则有内在的关联;未来中国的宪制更不可能抛弃与这笔“遗产”的历史联系,甚至可以说,只能从这笔“遗产”中生发出来。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旨在探究一个困扰中国人一百多年的问题,那就是“宪法何以中国”:
——为什么自清末以来,中国需要现代宪法这么一个西方舶来的“劳什子”?
——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宪法如何在中国落地生根?
——新中国宪法史一路磕磕绊绊,终于在以“八二宪法”为开端的改革宪法阶段稳固下来,但“八二宪法”是否仍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时代的大变革?
——既往的宪法史(的经验教训)是否足以让国人据此设计一套社会主义宪法演进的基本法?
翟志勇,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编《代议制的基本原理》,译有《身披法袍的正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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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森05-122021年5月。早年读方流芳、王人博先生的词义考和关键词研究,种草了历史法学的况味,后阅《1840年以来的中国》诸篇,心中乃发芽渐茂。此书虽取时较短(1949以来),然而方法和主义上愈感清晰。如作者所说,公法的法理学要么容易被意识形态所捕获,要么容易被政治理论所裹挟。在有限航域中,欲将研究有效推进,须在意识形态上有所开放,具一定政治理论基础,在理论而下的规范文本层面,寻求沿革的厘清与历史的观照。如此回瞰,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传统得以凸显,如同一个象征,吁求着方法论的革新和转向,或增加历史法学这一航向。及此,经过“法的中国性”“中国的近代性”的奠基,“从何时到某点”的法的历史叙事已得相当实践,日渐成熟,“宪法的中国学”应运已得雏形。此书基于文本和历史,可读门槛低,有“科普向”跨圈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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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妹儿05-11宪法何以中国?历史使然。监察权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三年多来已经鲜有讨论,根源可能还是在党法关系,而后者的核心又在党内法规的问题,在论争中体现出来的则是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问题。技术层面与理念制度永远阴阳相生。共和宪法的世界主义面向源自共产主义理念,背后是黑格尔—马克思的构想,与康德世界主义方案有相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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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onio Ko06-11多的也不说了,简短一点:我爱翟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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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4-05-01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传统之一是历史主义:宪法序言均以历史叙事起笔,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将主权者的决断建立在对历史的理性认知上;宪法本身的更迭也标识着每部宪法的时间属性:《共同纲领》的临时性、“五四宪法”的过渡性以及“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阶段性,而“八二宪法”则以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示着自己“遥遥有期”的时间属性。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主义传统意味着,宪法都是阶段性产物,旨在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但作为阶段性产物的宪法却又总是有一个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种完满恒定的状态。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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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4-05-22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央人民政府”不是今天狭义上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而是一个“军政合一”且“议行合一”的大政府,囊括了全部国家机构。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因此,1949年的《政府组织法》完全不是今天《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意义上的组织法,而必须在“宪法”的意义上来理解。考察《政府组织法》的具体规定,除了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涵盖了宪法的常规内容,特别是有关国体和政体的内容。从实质内容上看,《政府组织法》更应该称为“建国宪法”,经由《政府组织法》建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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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4-05-22之所以说“转化为”成文宪法,而非被成文宪法所取代,是因为《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原则融入到了“五四宪法”中,其结果是,“五四宪法”及以后的历部宪法同时兼具规范性和纲领性,不仅将已经取得的成就确认下来,还提出了未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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