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

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
内容简介:

《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译自鲁道夫•施塔姆勒1923年以三期连载形式在《密歇根法律评论》刊发的作品,是二十世纪自然法运动的重要代表作,曾由民国时代法学家张季忻译成中文,因该译本为古汉语译成,语言拗口,术语与当前术语差异甚大,不能满足当代阅读需要,故而重译。

全书共分十一章,依历史次序条分缕析地叙述了从启蒙运动至二十世纪初各大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结合新康德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宗旨予以批判性评述,最后一章特别以回应吴经熊《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哲学》为契机集中表述了自己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如果说《正义法的理论》是以体系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则以历史化的方式推导出根本正义的核心理念。《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对于日益关注社会正义问题的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建设而言,其理论裨益是显而易见的。


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柏林大学教授,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宗师,自然法理论的重要代表,与当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大师约瑟夫•柯勒同为德国法哲学领军人物,对韦伯、拉德布鲁赫、凯尔森、康特罗维茨等人产生重要影响,也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吴经熊的老师。施塔姆勒的代表作包括《正义法的理论》、《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论历史法学的方法》、《经济与法》、《法学理论》、《现代的法理论和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等。

译者姚远,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生,主攻法理学、西方法律史、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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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恐龙抗狼
    06-19
    本书主要采用历史梳理的方式,从德意志继受罗马法开始探讨了法学史,其实是施塔姆勒批评不同的法学流派都未能把握法哲学核心问题的展开,施塔姆勒区分了“法律的概念”与“法律的理念”,认为太多的法学理论和思想家从方法上就没有注意到此。另一方面,经验材料整理式的方法也不能帮助阐明法律的概念。作者批判了卢梭、历史法学、自由法运动、经验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批评康德并没有坚持康德自己的哲学在法学的应用,力主沿着批判哲学的思路为法哲学提供可靠的方法,所谓批判的法理论。方法核心特点有两条,一是区分形式和质料,二是区分概念和理念。
  • LD·J·Savilin
    07-15
    翻译随页数增加而变差,随智识逐渐绵密而模糊,到了后面几章完全是在被翻译折磨。
  • 桃始笑
    09-21
    名著导读的老师说,想在研一阶段摧毁学生的学习兴趣,只需要两本书,一是《正义论》,再者《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上述言论忽略了一个大背景,在市场上多数“法学名著”中,多数翻译极差,学生苦于重句套重句,甚至莫名其妙的混合语种标点符号用法,连基本的通顺都成问题。长此以往,莫说和大家交流,得有的是"易被摧毁的学术兴趣"。这本《现代法学的根本趋势》,就是典型的翻译极差啊。译者不妨自己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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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恐龙抗狼
    2018-06-26
    我们一旦追问“法律”所表达的固定概念,就会发现人们都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下使用“法律”这个词。首先,人们通常假定存在着一种抽象概念:这便涉及对形式性观念进行分析的问题,而全部的具体经验,正是仅仅根据那些形式性观念而得到有序整理。其次,存在着抽象观念在特殊努力中的适用。这就催生了实定法。而“实定”这个属性修饰词,意味着有限的意志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指定。因此,抽象的法概念作为人类一部分努力的不变特征,显然必定支撑着实定法。故而,我们致力于阐明这种先决性统理方法的本性之时,便有意识地集中考察那抽象的“法律意志”概念。考察“法概念”的那些人,大都没有这么做。他们在试着进行上述阐明的适合,仅仅描述依他们所见在历史经验中表现为“法律”的东西。…… 他们尤其寻求把一条法律的实效性纳入“法概念”之界定。然而,意愿的实效性是指,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中贯彻该意愿的可能性。这种实效性在每一种可进行抽象分析的意愿那里,都可能存在:既在伦理教义中,也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中,既在法定条文中,也在专断的暴力行为中。于是,假如我们希望表达某个“概念”的恒常特性,以便据此使之区别于同一种类的其他“概念”,那么我们就不得将它们共有的可能性,作为在本质上有决定性的要素引入概念界定。后者这种错误就我们的宗旨来说非同小可,因为“法概念”的类特征问题所考虑的其实是知识的批判,而意愿的实效性则牵涉心理学探讨。须知后一问题的要点不在于概念内容的客观性质,而在于把它同主观上收到这个客观预设概念之影响的特定人关联起来。
  • 恐龙抗狼
    2018-06-20
    在法和争议的事情上,康德没有一如既往地贯彻他在自然科学和伦理学方面的成果。他的阐释遵循着旧式自然法和理性法的路子。他没有引入批判哲学那具有生产性(productive)方法论观念,也没有提出由法律观念和法律判断的纯粹形式构成的体系,反倒立即致力于展示一些有着绝对效力的特定具体命题——提出关于货币和版权法的理论,说遗嘱有着根据自然法的“先天”效力,等等。他的后继者们基本上拘泥于这种方法
  • 恐龙抗狼
    2018-06-20
    我们得区分“概念”和“理念”。“概念”是各个单独的对象之共有要素的精神表象(mental representation)。每个“概念”都是部分的表象。它由恒定的类特征构成,“概念”所呈现的精神图像,藉着这恒定的特征而得到一致规定。故而,“法的概念”意味着人类意志的一种属性。它表示人类的一部分努力的恒常性质。它有别于其他形式的意志,既有别于道德意志和约定俗成的意志,也有别于专断意志。每个“概念”都在其个别表现形态中得到完全实现。每种特殊情形都会触及“概念”所包含的思想统一性。例如,每当我们遇到某个法律现象,我们就遇到了获得完全呈现的“法的概念”。上面所谈到的那种意义上的“理念”则截然不同。理念的问题在于,令某个特殊情形同可以想到的一切事态的总体达成和谐。于是,不仅“理念”本身不是特定经验的对象,而且所设想的情形也从来不能被完全化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务必对“理念”孜孜以求。古人有个比喻十分妥帖,即把“理念”比作“北极星”,水手紧紧盯着北极星,不是为了抵达北极星并在那里登陆,而是要根据它来掌舵航行,穿越朗朗晴空和如晦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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