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内容简介: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由林端著。

作者简介:
下载地址:
下载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
标签:
文章链接:https://www.dushupai.com/book-content-33796.html(转载时请注明本文出处及文章链接)
读书评论: 更多
  • 竹樵
    10-17
    记录一下论点1.韦伯的形式·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的二分法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来换取理论的融洽,导致在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上出现了问题(lai junnan);2.中国法并非缺少控制,反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由此并非是非理性的(这里的案例样本可能有问题,如果作者参考的是龙筋凤髓校注的话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3.中国法是礼法调和的,因此不是不理性的。
  • Haru_D
    08-28
    少见的能讲清楚韦伯的研究,真的好可惜去世太早了
  • cal
    05-05
    能看得出作者在阐释上的良苦用心,不像一些掉书袋的著作。批判上还是稍显单薄,但还是很有方法意义上的启发性。中国古代社会实质不正当统治与形式治理既彼且此,这有虽别于西方社会的实质正当与形式治理,但愚以为中国古代社会仍旧没有逃脱了二元对立魔咒——形式治理始终是实质统治的婢女,是为了实质的形式而别于西方为了形式的形式,即本质上是实质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在不正当实质统治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实质——非理性),西方人则在正当的实质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形式——理性)。
猜你喜欢: